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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武注册-首选登录
作者:an888    发布于:2024-01-06 00:14    文字:【】【】【
摘要:玄武注册-首选登录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建设儿童友好城市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温政办发〔2022〕12号)要求,为适应儿童健康成长与发展需求

  玄武注册-首选登录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建设儿童友好城市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温政办发〔2022〕12号)要求,为适应儿童健康成长与发展需求,全面有序推进温州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我局制定了《温州市儿童友好空间规划建设技术性规定(试行)》,现予以印发。

  为适应儿童健康成长与发展需求,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有序推进温州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推动城市儿童友好空间建设,制定本规定。

  根据国家《关于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21〕13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城市儿童友好空间建设导则(试行)》、《温州市建设儿童友好城市三年行动方案》等相关要求进行编制。

  本规定适用温州市区范围,包括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和洞头区四个区,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本规定提供了温州市儿童友好空间规划建设的基本原则,并针对所有儿童提出了在儿童教育、健康、文体、游戏、出行、社会服务等领域的儿童友好空间建设指南。

  从儿童视角出发,以儿童需求为导向,结合儿童友好理念对温州市现有的公共服务体系优化升级,形成涵盖儿童友好公共服务及其配套空间支撑的体系化的标准,提升公共服务供给的精准度与城市管理的精细度,探索温州特色儿童友好空间规划及建设路径。

  城市层面应加强顶层设计,为儿童友好空间建设提供设施保障统筹配置、系统布局、整体推进,优化公共服务、道路交通、开敞空间、安全防护等体系,全面构建儿童友好空间体系。

  街道层面对应城市街道管理服务范围,与15分钟生活圈相衔接,应完善儿童友好公共服务设施、活动场地、慢行系统和学径网络等,构建儿童友好街区空间。

  社区层面是儿童友好空间建设的基本单元,与儿童5-10分钟出行范围相衔接,应优先配置满足婴幼儿和学龄前儿童日常需求的服务设施、游乐场地和步行路径,满足儿童日常基本生活和成长发展需要。

  儿童友好空间可区分为儿童专享型、儿童共享型两型空间。儿童专享型空间是以满足儿童需求为出发点,针对儿童使用专门设置的定制化特色活动空间。儿童共享型空间指与其他人群共同享有的活动空间,广泛分布于城市各类空间中。

  鼓励儿童友好设施与其他设施复合设置,设立混合型、一站式全民友好中心、儿童和青年共同学习和协作空间、儿童与养老设施合建的代际融合空间,促使儿童游憩活动全面融入生活圈。

  应积极推动托育、教育、医疗卫生、儿童福利、公共体育、儿童综合服务设施、图书阅览、展示与艺术表演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适儿化改造,有条件的可开辟儿童活动专区。

  构架包含儿童教育、健康、文体、游戏、出行、社会服务共六大场景的儿童友好空间要素体系。

  教育设施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含中职)等。应完善幼儿园等普惠教育设施建设,促进中小学义务教育设施均衡配置,因地制宜配置高中(含中职),保障特殊教育设施建设。

  1. 幼儿园建设规模按国家、省相关标准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基础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21〕53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2. 幼儿园细节设计符合学龄前儿童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宜设置无障碍设施并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的要求。

  3. 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结合屋顶空间设置屋顶植物区、活动平台等儿童活动空间;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提供戏水池、花园等可供儿童游戏及能够刺激和吸引儿童视觉、嗅觉、听觉、触觉和味觉的自然化场地。

  4. 幼儿园室外地面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宜低于4平方米,分班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宜低于2平方米;场地宜为软质地坪,且应保证1/2以上的游戏场地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

  1. 小学、初中、高中(含中职)的学校建设规模按国家、省相关标准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基础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的实施意见》《温州市教育设施(学校)布局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及文件执行。

  2. 学校的细节设计宜符合学龄儿童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宜设置无障碍设施并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的要求。

  3. 学校鼓励教室、连廊、架空层等空间设置图书角,实现阅读资源分散就近共享,有条件的学校可设置影音欣赏等拓展区域;鼓励将廊道与架空层等半室外空间拓展作为儿童活动空间;鼓励重视学校接送区的设置,为儿童构建安全、舒适、多样、趣味的儿童活动空间;鼓励配置游泳池、足球场、滑板场、轮滑场、网球场、攀岩场等特色运动场地;学校内宜设置开放式绿地广场,设置遮阳构筑、休息场地、配套设施等,如打造雨水花园提供知识科普、打造植物园提供植物科普等;有条件的学校宜考虑儿童午休需求,增设午休室(含床位)等空间。

  4. 儿童劳动教育场所是以培养儿童劳动素养为目标,为儿童从事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等提供服务的设施和空间。应结合中小学校和职业学校建设若干劳动教育实践场所。各区应建有综合性中小学劳动实践基地,满足各级各类学校多样化劳动实践需求。可利用城市青少年宫、市区级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街道级儿童活动中心、社区儿童之家等儿童综合服务设施,开设多类型劳动实践课程,建设综合性劳动实践基地。

  5. 结合未来社区可设置社区幸福学堂,满足多龄段需求,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可结合基层社区文化活动室设置。

  1. 常住人口20万以上的县(市、区)至少设立1所达到标准的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儿童较多、且现有学位不足的县(市、区),需根据需要合理规划布局,通过新建、改扩建特殊教育学校,满足残疾儿童入学需求。常住人口20万以下的县(市、区)应在办学条件较好的普通学校设立特殊教育班,满足适龄残疾儿童就近就便获得优质特殊教育的需要。有条件的地区应建立从幼儿园到高中全学段衔接的15年一贯制特殊教育学校。招收特殊儿童5人以上的普通中小学(含幼儿园)应配备1个资源教室。

  2. 特殊教育学校应采用无障碍的流通路线,为使用轮椅或其他辅助设备的儿童预留移动空间和设备储存空间;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宜设置能够刺激和吸引儿童视觉、嗅觉、听觉、触觉和味觉的感官花园、自然游戏场地等户外活动场地,提供亲近自然体验。

  依托医疗卫生设施,为所有儿童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救治、妇幼保健、健康咨询与指导等服务;依托养育托管点、托儿所、企业自办托育园等平台统筹婴幼儿照护服务空间的规划建设,为0-3岁婴幼儿提供普惠托育与照护服务;依托各类母婴室为孕期和哺乳期女性、婴幼儿及其护理者提供哺乳、集乳、护理与休憩服务。

  1. 医疗卫生设施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的要求,宜为困境儿童提供相应的服务与设施,如婴儿车、轮椅升降机、轮椅、低接待柜台、垂直电梯等。基层医疗机构宜设在建筑内相对独立区域的首层或带有首层的连续楼层,若设置于连续楼层,宜设置电梯或无障碍坡道。

  2. 儿童专科医院按照《儿童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74-2016)执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孕产保健门诊使用面积≥50平方米,儿童保健门诊应有相邻两室(接诊室、检查室),使用面积≥12平方米/间;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不少于1间的儿童保健室,使用面积≥12平方米/间。

  3. 医疗机构宜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的需求,提供具有吸引力、易清洁的游戏设施;鼓励街道级设置工疗康体服务中心,每处建筑面积≥800平方米,提供残疾儿童寄托、康复活动、康体服务等。

  1. 婴幼儿照护设施的选址应满足交通便利、环境安静、具备良好的自然通风和采光条件,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宜设置在社区相对中心区域。

  2. 婴幼儿照护设施包括养育托管点、托儿所等,应按照10生/千人配置托育服务,旧区改建时可适当减少。服务半径宜为300米,建筑面积≥9平方米/生,每处养育托管点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360平方米(只招收本单位、本社区适龄幼儿且人数不超过25人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250平方米)。

  3. 全市应至少建设一处托育综合服务中心,设置一定规模的托位,托育综合服务中心托位规模宜小于150人。

  4. 托位规模宜小于150人,可相应设置乳儿班(6-12个月,10人以下)、托小班(12-24个月,15人以下)和托大班(24-36个月,20人以下)三种班型。18个月以上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每个班不超过18人。

  5. 独立占地的托儿所、结合幼儿园设置的托班其用地及建筑标准参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基础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21〕53号)幼儿园标准执行。

  6. 养育托管点、托儿所的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3平方米,城市人口密集地区改、扩建的养育托管点设置室外活动场地确有困难时,应按人均面积不小于2平方米设置,且应保证1/2以上的室外活动场地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

  7. 养育托管点、托儿所的活动室、寝室及具有相同功能的区域,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小时。托儿所的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应布置在首层,当布置在首层确有困难时,可将托大班布置在二层,其人数不应超过60人,并应符合有关防火安全疏散的规定。

  8. 四个班及以上规模的养育托管点、托儿所宜独立设置,三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但位置宜相对独立,应设独立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出入口处应设置人员安全集散和车辆停靠的空间,应设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且场地周围应采取隔离措施。

  9. 新建、改建、扩建婴幼儿照护设施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2019年版)和国家相关抗震、消防标准的规定。

  10.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可利用附近的公共场地及设施开展活动。婴幼儿室外活动场地宜设置自然化游戏场地或采用软质地坪。

  11. 各区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空间进行统筹规划,鼓励开发主体在新建居住区或老旧小区改造中配置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空间,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12. 鼓励依托社区、幼儿园、妇幼保健机构等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

  13. 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宜通过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过1万人的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医院、旅游景区等,应设置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并配备基本设施;儿童活动频繁的动物园、植物园、儿童公园、游乐公园等专类公园宜结合景点设置多处母婴室;综合公园宜靠近公共卫生间至少设置1处母婴室,母婴室设有哺乳区、盥洗区、备餐区和休憩区,每处配建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企事业单位宜建设女职工休息哺乳室等设施。

  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为儿童提供的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及其他相关服务。依托学校与各类公共体育场馆设施构建儿童校内外体育活动网络,为儿童提供体育文化教育、运动技能培训、体育运动和竞赛活动开展等服务。

  1. 展示表演类设施:包括面向儿童开放的综合博物馆、科技馆、公共美术馆、展览馆、公共剧场、音乐厅以及儿童博物馆等。展示表演类设施宜配备符合儿童行为尺度的展陈设施和儿童互动设备设施。在展演儿童剧目时,宜考虑儿童视力、听力健康的设备设置;观众座席宜配备增高坐垫;宜设置无障碍席位,方便使用轮椅的残疾儿童观演。展示与艺术表演场馆宜与学校、社区、街区等建立联系,提供科技体验、美育教育等校外活动服务。

  2. 阅读服务类设施:包括城市公共图书馆和街道级儿童活动中心内设的儿童阅览区、社区儿童之家内设的儿童图书角、社会力量建设的公益性儿童图书馆等。城市公共图书馆应设置儿童阅览区,儿童阅览区藏书和借阅面积占比不应低于10%,全市应设置至少一处儿童图书馆。鼓励街道级儿童活动中心、社区儿童之家设立儿童图书区。引导社会力量建设公益性儿童图书馆及其他儿童阅览设施。鼓励建设儿童流动图书馆或自助借阅图书柜,为儿童提供更便利的阅读服务。

  3. 综合服务类设施:包括城市青少年宫、市区级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以及街道级儿童活动中心。全市应设置至少一处市级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各区应设置区级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有条件的街道可根据需要设立一个独立占地、建筑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的街道级儿童活动中心,开展儿童图书阅览、科普教育、文艺演出等活动;社区级宜结合基层社区文化活动室、城市书房、文化礼堂等社区级文化服务设施配备专用的儿童室内活动空间。

  1. 宜结合市区级体育中心、体育公园建设儿童体育公园、青少年足球训练基地等儿童专属体育场馆设施。

  2. 街道级综合体育活动中心按0.25平方米/人配置,配置适宜儿童参与的篮球、排球、足球场地等体育运动设施;社区室外活动场地配置标准为0.1平方米/人,用地规模不小于1000平方米,功能包括室外群众文体活动,露天演出、羽毛球、乒乓球、儿童游戏、器械健身等,可与绿地和建筑结合设置。

  4. 儿童体育场馆设施须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宜为特殊青少年群体参加体育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设施保障,如配备盲文的器械使用说明等。

  5. 儿童体育场馆设施周边宜设置防护设施、医务急救用房或相关急救设施,保证儿童活动安全;宜设置休憩区,休憩区宜同时考虑儿童及其看护人员的需求;设有低幼儿童运动项目的场所宜配备母婴室。

  逐步建立类型多样、布局均衡、网络联通的儿童友好开敞空间体系,进行适儿化改造与安全防护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形成特色化儿童友好开敞空间网络。

  1. 应根据儿童身心特点,对儿童使用频率较高的城市郊野型公园、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口袋公园、城市广场等开敞空间的建设和适儿化改造,宜增设适宜儿童使用的活动场地,并配置游憩设施,保障儿童游戏权利,为儿童提供安全而有包容性的绿色公共空间。

  2. 城市综合公园、专类公园、城市广场等公共空间的适儿化改造应优先增补儿童活动场地及体育运动场地。综合公园及社区公园附建的儿童活动场地规模设置要求详见附表2。

  3. 郊野型公园的适儿化改造,鼓励建设自然露营地等多功能活动驿站,开展儿童自然体验、科普认知、实践教育等活动。有条件的可设置自然科普中心,定期开展自然体验课堂活动。

  4. 社区公园、游园、口袋公园的适儿化改造,应为儿童提供亲切便捷的游戏、交流、探索自然的空间及场所,方便儿童就近进行户外活动。

  5. 公园绿地适儿化改造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有关规定。

  1. 鼓励利用社区低效空间和既有绿地、道路沿线建筑退线空间等进行适儿化改造,增设全龄儿童活动场地,配置游乐设施、体育运动设施和休憩设施。

  2. 新建居住区的儿童游乐场地面积不宜小于100平方米,规模较大的居住区应酌情增加。儿童游乐场地可结合居住区的集中绿地、底层架空空间设置,并配置沙坑、浅水池、滑梯、微地形等游乐设施及看护人休憩设施。

  应结合儿童身心发展特征和活动需求,对学径空间、儿童主要活动场所周边道路及候车空间进行适儿化改造,为儿童划定独立、连续、安全的步行和骑行空间,保障儿童能够安全便利到达各类儿童服务设施和活动场地。

  1. 落实“窄马路、密路网、小街区”城市道路布局理念,优化生活街区尺度,提升步行和自行车出行环境,提高儿童出行的便捷性。

  2. 儿童活动场所周边100-300米范围内的道路宜因地制宜实施限速措施,并应配套设置相应的限速标识。儿童主要活动场所周边道路应限制车速不大于30公里/小时,机动车道宽度宜不大于3.25米。

  3. 应在邻近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道路设置“学校区域”警示标识,学校门前应施划黄色网格禁停标线米范围内不应设置路内停车位,保障学校门前交通秩序和儿童进出安全。

  4. 应充分、灵活利用学校门前道路空间、学校内部空间等设置看护人等候区和学生排队区。

  5. 应遵循“因地制宜、一校一策”的原则,增加学校门前机动车停车设施。宜在学校门前两侧各50米范围外因地制宜设置通学专用机动车停车位和非机动车停放区。有条件的宜建设港湾式上下客区,适度满足校车等接送车辆临时和短时停车需求。

  6. 临近儿童医疗机构、学校、公园、游乐场等与儿童发展密切相关的场所,宜按较高标准配建停车场(库)和设置人流集散的广场。

  1. 儿童主要活动场所出入口周边100米范围应布置公交站点,并应设有往返的公交线路,鼓励儿童及看护人绿色低碳出行,提高儿童步行、骑行的安全性。

  2. 宜结合学校主要出入口统筹设置轨道车站、公交车站,方便儿童使用公共交通。

  3. 儿童出行频次较高的公交站点宜结合上下客区合理布设防护设施,并在地面标识出上下客区,引导儿童有序乘坐公交车。

  4. 轨道交通车站应配置无障碍直梯以及方便儿童推车、轮椅推行的无障碍坡道,并配置清晰醒目的引导标识。

  5. 城市公交换乘路径及指示标识应统筹考虑儿童出行和识别需要,营造连续、便捷的儿童出行换乘路径,提供清晰、无障碍、实时的公交到达时间和服务公告。

  1. 中小学、幼儿园、图书馆、公园、儿童医院等儿童主要活动场所周边道路空间的适儿化改造,宜实现道路安全管理系统全覆盖,划定独立、连续的步行和骑行空间,营造安全的道路环境与舒适的出行体验。

  2. 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儿童主要活动场所周边全面实施无障碍设计,人行道宽度不小于4米并满足防滑要求,保障轮椅、婴儿车通行;人行道与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实体隔离设置率宜达到100%;主要活动场所入口30-50米范围内宜根据需求设置自行车停放设施。

  3. 骑行空间应考虑儿童结伴出行的需求,满足儿童并排骑行的宽度,单向非机动车车道宽度应不小于3.5米,非机动车道内设有机非隔离护栏时,单向非机动车道宽度应不小于4米。

  4. 慢行交通和机动车交通应分离设置,必要交织区域需要有相应的交通标志、标线和警示桩等交通安全设施。

  5. 行人过街设施设计:儿童过街应以平面过街设施为主,设置立体过街设施时宜设置电梯,满足无障碍通行的要求。 当穿越车行道的人行横道长度大于16米时,应设置行人过街安全岛。在儿童过街处、建筑出入口等易发生人车冲突的节点前设置减速缓冲带,降低车速;缩小路口缘石半径,缩短儿童过街距离,降低车辆转弯车速;儿童过街需求大的人行横道可采用安全岛或安全带,并应提前30米设置提示设施,警示机动车让行,强化儿童过街路权。

  6.儿童活动场所出入口附近宜按需设置风雨连廊、休息座椅、自行车停车点等服务设施。

  儿童福利设施包括含儿童部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应有效保障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障儿童和流浪儿童的生存、发展和安全权益,提升儿童福利水平。

  社会服务指在社区内提供兼顾安全和趣味性的儿童议事空间、共享空间、儿童玩耍空间和慢行出行环境,为儿童和家庭提供儿童议事、短时照顾、家庭教育等服务。

  法治服务指向儿童提供法治教育,内容包括预防性侵害、权利教育、安全教育、预防欺凌教育等;同时,应依托专门学校和观护基地为涉罪儿童提供依法惩戒和精准帮教相结合的援助,对儿童违法犯罪进行分级干预。

  1. 市级应设置儿童福利院,其建设标准应满足《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建标 145-2010)要求;各区宜结合需求建设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按照流动人口规模设置相应规模,每处床位数≥50床。

  2. 街道级宜建设儿童保护工作站,至2025年儿童保护工作站覆盖率达70%;宜探索老年人服务设施与儿童社会服务设施集中布局、共建共享。

  社区级应配置社区儿童之家,宜结合基层社区用房、基层社区文化活动室复合设置,提供儿童游戏、娱乐、卫生、社会心理支持和教育指导等一体化服务,为困境儿童提供心理辅导等服务。

  2. 宜为涉罪儿童建设专门学校和观护基地,为涉罪儿童提供依法惩戒和精准帮教相结合的分级干预与援助;宜探索面向涉罪儿童、受监护侵害儿童的监护人的强制亲职教育。

  本规定适用于温州相关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规划条件出具、方案设计与审查的环节,是补充现行法规和规划的技术性规定文件。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及进行具体建设管理时,应依据本规定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儿童友好设施。

  按照全面推进温州市儿童友好空间建设试点工作的要求,结合城市更新行动,加强空间适儿化改造,以点带面夯实基础;新建儿童友好设施应全面落实儿童友好空间的相关规划建设要求。

  建立儿童友好空间的建设评估机制,针对问题和短板,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题研究,通过实施检查、重复验证、持续改进等方式方法,及时调整并完善儿童友好空间的相关规划建设要求。

  按照温州市地方标准管理的相关要求,开展儿童友好空间建设的主题宣传,提高公众知晓度与参与度,将儿童友好理念向全社会推广。

  1. 儿童友好空间建设除应符合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以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是指未成年人,即18岁以下的自然人,含0-3岁婴幼儿童、3-6岁学龄前儿童、6-18岁学龄儿童。

  为儿童成长发展提供适宜的条件、环境和服务,切实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等各项权利。

  是指以尊重并赋予儿童权利为基础,从社区政策、服务与空间环境等方面,为儿童提供满足其健康成长及天性需求的社区。

  是指社区中儿童有权使用的非营利性质的公共空间,包括户外游戏空间、街道空间和为儿童服务的室内公共空间。

  儿童友好出行空间是指以尊重儿童权利与需求为基础,从连续、安全、舒适、有趣等方面为儿童提供满足其健康成长需求的城市道路交通系统。

  在公园的建设过程中,贯彻儿童友好建设理念,结合公园实际功能分区、自然特性,因地制宜为儿童提供相对安全的公共空间,科学配置满足不同年龄阶段儿童需求的服务设施。

  位于城市公园、广场、多功能活动场地等开敞空间及各类面向儿童开放的建筑场所,为儿童提供游乐、体育运动、休憩功能的场地。一般包括游乐场地和体育运动场地,可配置游乐设施、体育运动设施和休憩设施。

  按国家、省相关标准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基础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执行

  1、幼儿园建设规模按国家、省相关标准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基础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执行;

  2、幼儿园细节设计符合学龄前儿童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宜设置无障碍设施并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的要求。

  1、小学、初中、高中(含中职)的学校建设规模按国家、省相关标准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基础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的实施意见》《温州市教育设施(学校)布局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及文件执行;

  2、学校的细节设计宜符合学龄儿童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宜设置无障碍设施并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的要求。

  1、各区应建有综合性中小学劳动实践基地,满足各级各类学校多样化劳动实践需求。

  1、结合未来社区可设置社区幸福学堂,满足多龄段需求,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可结合基层社区文化活动室设置。

  1、常住人口20万以上的县(市、区)至少设立1所达到标准的特殊教育学校;

  2、建筑设计符合《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标准》(JGJ76-2019)的要求;

  3、招收残障学生5人以上的普通中小学宜设立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的特殊教育资源教室。

  1、儿童专科医院应满足《儿童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74-2016)要求。

  1、婴幼儿照护设施包括养育托管点、托儿所等,应按照10生/千人配置托育服务,旧区改建时可适当减少,服务半径宜为300米,建筑面积≥9平方米/生,每处养育托管点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360平方米(只招收本单位、本社区适龄幼儿且人数不超过25人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250平方米);

  2、独立占地的托儿所、结合幼儿园设置的托班其用地及建筑标准参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基础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21〕53号)幼儿园标准执行;

  3、全市应至少建设一处托育综合服务中心,设置一定规模的托位,托育综合服务中心托位规模宜小于150人;

  4、托位规模宜小于150人,可相应设置乳儿班(6-12个月,10人以下)、托小班(12-24个月,15人以下)和托大班(24-36个月,20人以下)三种班型。18个月以上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每个班不超过18人;

  5、养育托管点、托儿所的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3平方米,城市人口密集地区改、扩建的养育托管点设置室外活动场地确有困难时,应按人均面积不小于2平方米设置,且应保证1/2以上的室外活动场地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

  6、养育托管点、托儿所的活动室、寝室及具有相同功能的区域,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小时。托儿所的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应布置在首层,当布置在首层确有困难时,可将托大班布置在二层,其人数不应超过60人,并应符合有关防火安全疏散的规定;

  7、四个班及以上规模的养育托管点、托儿所宜独立设置,三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但位置宜相对独立,应设独立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出入口处应设置人员安全集散和车辆停靠的空间,应设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且场地周围应采取隔离措施;

  8、新建、改建、扩建婴幼儿照护设施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2019年版)和国家相关抗震、消防标准的规定。

  1、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过1万人的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医院、旅游景区等,应设置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并配备基本设施;

  2、儿童活动频繁的动物园、植物园、儿童公园、游乐公园等专类公园宜结合景点设置多处母婴室;

  1、包括面向儿童开放的综合博物馆、科技馆、公共美术馆、展览馆、公共剧场、音乐厅以及儿童博物馆等;

  1、包括城市公共图书馆和街道级儿童活动中心内设的儿童阅览区、社区儿童之家内设的儿童图书角、社会力量建设的公益性儿童图书馆等;

  2、城市公共图书馆应设置儿童阅览区,儿童阅览区藏书和借阅面积占比不应低于10%,全市应设置至少一处儿童图书馆。

  1、鼓励街道级儿童活动中心,引导社会力量建设公益性儿童图书馆及其他儿童阅览设施。

  1、鼓励社区儿童之家设立儿童图书区,鼓励建设儿童流动图书馆或自助借阅图书柜,为儿童提供更便利的阅读服务。

  1、全市应设置至少一处市级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各区应设置区级妇女儿童活动中心。

  2、有条件的街道可根据需要设立一个独立占地、建筑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的街道级儿童活动中心,开展儿童图书阅览、科普教育、文艺演出等活动。

  3、社区级宜结合基层社区文化活动室、城市书房、文化礼堂等社区级文化服务设施配备专用的儿童室内活动空间。

  1、宜结合市区级体育中心、体育公园建设儿童体育公园、青少年足球训练基地等儿童专属体育场馆设施。

  1、街道级综合体育活动中心按0.25平方米/人配置,配置适宜儿童参与的篮球、排球、足球场地等体育运动设施。

  1、社区室外活动场地配置标准为0.1平方米/人,用地规模不小于1000平方米,功能包括室外群众文体活动,露天演出、羽毛球、乒乓球、儿童游戏、器械健身等,可与绿地和建筑结合设置。

  1、综合公园、社区公园在满足《温州市城市公园导则》等相关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应设置儿童活动场地,详见附表2。

  1、新建居住区的儿童游乐场地面积不宜小于100平方米,规模较大的居住区应酌情增加。儿童游乐场地可结合居住区的集中绿地、底层架空空间设置,并配置沙坑、浅水池、滑梯、微地形等游乐设施及看护人休憩设施。

  1、儿童活动场所周边100-300米范围内的道路宜因地制宜实施限速措施,并应配套设置相应的限速标识。儿童主要活动场所周边道路应限制车速不大于30公里/小时,机动车道宽度宜不大于3.25米;

  2、应在邻近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道路设置“学校区域”警示标识,学校门前应施划黄色网格禁停标线米范围内不应设置路内停车位,保障学校门前交通秩序和儿童进出安全;

  3、宜在学校门前两侧各50米范围外因地制宜设置通学专用机动车停车位和非机动车停放区;

  4、临近儿童医疗机构、学校、公园、游乐场等与儿童发展密切相关的场所,宜按较高标准配建停车场(库)和设置人流集散的广场。

  1、儿童主要活动场所周边全面实施无障碍设计,人行道宽度不小于4米并满足防滑要求,保障轮椅、婴儿车通行;

  4、骑行空间应考虑儿童结伴出行的需求,满足儿童并排骑行的宽度,单向非机动车车道宽度应不小于3.5米,非机动车道内设有机非隔离护栏时,单向非机动车道宽度应不小于4米;

  5、儿童过街需求大的人行横道可采用安全岛或安全带,并应提前30米设置提示设施。

  1、市级应设置儿童福利院,其建设标准应满足《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建标145-2010)要求;

  2、各区宜结合需求建设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按照流动人口规模设置相应规模,每处床位数≥50床。

  1、社区儿童之家宜结合基层社区用房或基层社区文化活动室复合设置,提供儿童游戏、娱乐、卫生、社会心理支持和教育指导等一体化服务,为困境儿童提供心理辅导等服务。

  面积狭小的社区公园及在其他特殊情况下,儿童游戏场地面积经规划论证后可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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