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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888    发布于:2024-03-08 20:43    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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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页“『摩根注册』目前,档案馆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参与者,在挖掘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其主要工作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目前各地档案局都已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视野,积极制发文件,为实际工作指引方向、提供指南。江苏省是我国首个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的省份,在其草案审议后,江苏省档案局迅速下发了《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文献收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档案主管部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资料进行全面归档,并提供利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和鉴定工作需要大量的原始文献材料作为佐证,毫无疑问档案馆的丰富馆藏可以提供充分的凭证。在武汉市申报《木兰传说》的过程中,档案馆查阅了各个历史时期的《黄陂县志》及相关全宗的档案资料及图片,并辅助制作完成了30余万字的申报文本、25分钟电视专题片和300余幅照片,为申报提供了强有力的史料保障。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过程中,会形成大量的文献材料,对这些材料进行立档是必须的工作,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档案必须全面反映项目在保护、传承过程中的真实面貌,材料必须分类有序、字迹清晰、保存持久,对此档案部门应给予有力指导。北京市崇文区档案馆就安排专人,查看档案保管条件及文件的收集整理情况,并指导各类载体文件材料的管理。

  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研活动,全面掌握保护工作的现状,是档案馆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青岛市档案局(馆)领导高度重视,多次主动与市政协领导沟通,派人随同参与调研活动,实地考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情况,随时收集活动中产生的各类材料,协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与立档。

  北京市档案馆提出“北京将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库”,北京市海淀区档案馆举办的“华彩海淀·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集萃”展,不但从不同角度展示了民间文化的艺术魅力,同时也宣传了北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提升了民众的认识。江西省艺术档案馆建成并开通了“江西省非物质文化保护网”,成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开通第一网,已着手编辑《江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照片图鉴、画册以及代表作品系列丛书。

  以上说明档案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已取得了不少成绩,但档案馆在参与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档案部门的业务经费不充足,在民间档案征集比较困难;档案人员对非物质文化缺乏深入了解,研究力量薄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不能准确鉴定;档案馆领导的重视程度仍有待提高,没能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很少安排专职工作人员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等,这些都牵制了保护工作的开展。更为重要的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相关政策明确规定档案部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权利与职责范围,各地档案馆的保护工作多数还处于自发状态。一套完整的保护体系与机制亟待开发,进而保证档案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总理在参加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展时曾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有物质性,物质性就是文象,非物质性就是文脉”、“无文象无体,无文脉无魂”@。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没有物质形态,但有物质载体,这些物质载体包括了文字、声音、影像资料等,与档案馆馆藏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档案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具有天然的优势。

  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物质化保护是遗产学界公认的重要保护手段,物质化的过程就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载体化,并为其建立档案。档案馆在收集资料、建立档案方面有非常成熟的方法、完备的工作体系,档案工作人员深知保护的本质与重要性,在收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材料时,必然能够从科学全面的角度来搜寻与挖掘;另外档案工作人员长期与各种载体材料打交道,了解它们的优缺点,这样在建档过程中可以站在可持续发展的高度,为后人留下可看可用的珍贵遗产。

  大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口头文学、表演艺术、手工技艺、民俗文化等是由传承人的口传身授得以代代相传的,传承人以其超人的才智与灵性承载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灵魂。针对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不齐全的状况,传承人的口述档案就成了重要的来源。档案馆有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和现代化的专业技术和设备,通过采访笔录,形成文字记录、绘图制图、录音录像等材料,可以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

  档案馆的工作覆盖社会工作的各个方面,波及各个地区与领域,长期以来形成了十分完备的工作体系和广泛的社会联系,构成了档案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独特资源,是任何别的部门无法替代;而且可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专业与独到的见解。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档案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立档更是缺少不了档案部门的参与。“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工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具有重要的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专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过程中,通常会形成大量介绍项目基本情况的申报材料与记录申报过程的材料,如新闻报道和各种宣传活动中形成的文件资料。这些材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创新与进一步研究显然具有重要的意义与价值。档案馆应积极主动介入,将第一手材料收集保管,并建立项目档案。为了保证档案的齐全与完整,档案馆可以采取以下几点措施:一是通过档案局制发文件,要求相关单位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保护、传承和申报过程中形成的各类载体档案的积累与整理,并规范收集范围、进馆时间等具体要求;二是各级档案馆工作人员,要有计划地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接收进馆;三是发动社会力量,将民间散存的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档案文献征集进馆。

  档案馆可以组织专门的人员队伍,如一些资深的老馆员,以丰富的阅历与独到的见解对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进行地毯式搜索,利用各种信息技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各个方面进行系统收集、记录、分类和编目。通过这样一种形式不仅可以了解一个地区的主要遗产类别,还可以挖掘很多隐没在民间的文艺传承人,从而为他们建立起传承人档案。继2007年在黄山举行的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会议后,我国各省市都相继确认了一批传承人名录。档案部门应抓住时机,录制传承人的口述资料。已有很多档案工作者开始了口述档案的记录之路,他们走街串巷,踏遍乡野,不漏地区、不漏种类地访谈老艺人,记录他们的作品与实物,既抢救了一批批濒危的技艺,也让老艺人们安了心。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成功申报,需要大量的材料证明此项遗产的传统性,档案馆的丰富馆藏不可或缺。因为正是这些丰富的馆藏说明了此项遗产的历史渊源、流变与传承。因此,档案馆可以利用其丰富的馆藏资源以及对本地区民间文化的熟悉度,对本地区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档案进行挖掘、分析、整理,将其提供给申报机构。例如安徽省安庆市档案馆的特色库藏有相当完备的黄梅戏档案,有老一辈艺术家的照片声像档案,也有黄梅戏的一些经典曲谱剧照,以及在黄梅戏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各类资料。正因为有这些充分的材料佐证,安庆市才得以战胜湖北省的黄梅县(黄梅戏的发源地)成功申遗。

  如果一个文化永远没有力量来激活,自己也没有力量不断创新的话,就会走向盛极而衰的地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同样如此,仅仅将这些物质化的档案保存下去,只会让它失去延续的命脉,成为一堆死物;只有传承与发展才是最好的保护方式,这需要政府的大力宣传与教育。档案馆可以组织专门的研究和开发队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深层次加工和创作,整理出版文字记录、图片资料和视频信息,开放展厅提供展览,使濒临灭绝的文化遗产重新焕发出生命的光彩。同时,开放的档案也有利于民俗学者的研究,这样引入学术同行的力量,对普及关于非物质文化的理论知识,提高民众的保护意识也是不无裨益的。

  2004年的《关于加强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未提及档案机构参与非遗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中没有明确档案机构参与非遗保护的主体地位,也无非遗档案必须向各级档案机构移交的相关条款。新《档案法》在第四章的第三十四条提出“鼓励档案机构开发利用馆藏档案,通过开展专题展览、公益讲座、媒体宣传等活动,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由此可见,新《档案法》是鼓励档案机构参与非遗保护的。1.参与非遗保护有法可依。非遗是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档案法》由以前的“只字未提”到“鼓励”,肯定了档案机构在非遗保护中做出的重大贡献。虽然“鼓励”看起来变化不大,但是对档案机构能够积极借助档案馆藏资源参与到非遗保护意义重大,是有法可依的。2.有利于提升档案机构公共文化服务能力。新时代档案机构尤其是档案馆利用馆藏和现有的平台来实现宣传非遗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非遗的档案式保护让非遗的文献资源保存得更久,且档案机构利用参与非遗保护,来重塑档案馆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形象,提升档案机构公共文化服务能力。

  1.调研方式。为明确档案部门参与非遗保护的现状,采取直接访问省市级档案机构网站的形式,具体调研中是采取对省级档案网站和百度以“非遗”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对检索结果的文献进行统计。2.调研内容。明确档案机构参与非遗保护的形式。赵跃博士在公开发表的论文中表示:截至2019年8月,档案机构参与非遗保护的主要形式为收集、征集、采集建档、建数据库、展览传播、申报支持、业务指导共7种。结合档案机构实际工作,在结合赵跃博士的分类基础上,稍做调整,保留征集、采集建档、建数据库、展览传播、申报支持5种,将收集更改为接收(含捐赠),增加移交、修志2种形式,共计9种参与形式(见表1)。

  1.参与数量少且比率低。截至2019年年底,全国共有国家综合档案馆3337个。调查中发现仅有107家不同级别档案机构参与到非遗保护,占比3.2%,比例低;参与的107家机构中,按照档案机构的级别划分,有13家省级(直辖市)档案机构,36家地市级档案机构,58家县区级档案机构。可见,档案机构整体参与的数量较少,参与比例低(见图1)。2.参与形式呈现被动性。档案机构参与非遗保护的9种形式中,征集、编史修志、建数据库、采集建档被归入主动参与形式,而接收、展览传播、业务指导、申报支持、移交则归入被动参与形式。调查发现,对107家档案机构涉及的9种形式统计后共得到总参与数为145次,排名前三的依次是接收34家、采集建档29家、展览传播28家,后三名的依次是移交3家、修志4家和建数据库5家;主动和被动形式分别占比为40.69%和59.31%。对接收非遗保护中心移交的非遗档案的档案机构仅有3家统计,分别为湖北省武汉市、江苏省常州市和河北省固安县的档案机构。调查发现,档案机构参与非遗保护还以接收、展览传播等浅层次的被动参与形式为主,而编史修志、建数据库的主动参与形式占比不高。3.参与类型单一。为掌握档案机构参与非遗保护形式的丰富度,对档案机构参与类型进行统计。统计发现,有81家档案机构仅有1种参与形式,占比高达75.7%;而参与形式在3种、4种和5种的档案机构分别有1家(云南省)、2家(湖北省和张家港市)、2家(武汉市和扬州市),占比均不足2%。由此可见,档案机构参与类型单一、不丰富。

  档案机构参与非遗保护实践存在数量不多、参与形式单一等问题,这与学界期望存在较大的差距。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主管机构是文化部门。自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后,国家层面就非遗保护已出台《非遗法》《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管理办法》等9部政策法规文件,其中《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列举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的主体机构;文化部牵头的非遗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9个成员单位,也没有国家档案局身影。官方确认的非遗保护主体机构中并没有提及档案机构。《档案法》规定,档案馆具有接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定期移交档案的职能。但早在全国部署非遗普查工作时,文化部就指出:“在普查中搜集的非遗实物资料所有权归国家,由各级政府授权的有关保护机构保管。”《非遗法》中也未有非遗档案必须移交到档案机构保管的相关条款。新修订《档案法》特别规定“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文献信息同时是档案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这意味着非遗保护中心等主体机构产生的非遗档案不一定得向档案馆进行移交。文化界和档案界相关法规政策均未将档案机构列入非遗保护的主体机构,这意味着档案机构在非遗保护中只能充当“社会参与”力量,参与非遗保护的地位也很难得到其他相关主体的认可,这也是档案机构参与非遗保护数量少的原因。

  档案机构改革后,档案馆属于文化事业机构。一直以来,档案机构保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移交的档案,是一种基于传统档案形式的服务官方机构的工作机制;而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公共文化服务具有公开性和广泛的包容性,两类型机构存在本质区别。具体到参与非遗保护工作中,由于很多非遗项目是植根于民间,属于非官方机构的工作,档案的官方机构身份与非遗植根民间存在天然的不适应。档案具有保密性,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25年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25年向社会开放;而非遗传承在保障非遗传承人的知识产权和利益的前提下,是以传播和传承、振兴为目的,需要更多人了解非遗、使用非遗,甚至是融入日常生活中的活态传承。档案的保密性与非遗的社会参与性存在矛盾。

  在官方身份没有得到明确的情况下,档案机构主动参与非遗保护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一定的魄力。但很多地方档案机构对档案馆职能的理解十分狭隘,认为只需做好本职工作即可,不愿主动介入,也不愿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竞争,更不愿“越位”参与非遗保护。目前,仅有江苏省、云南省、湖北省的档案机构主动与文化部门联系洽谈非遗档案移交事宜并付诸实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社会各方的积极参与,不主动参与非遗保护势必会造成档案机构在非遗保护中的重要性越来越弱。

  《意见》明确非遗建档是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由此可见,非遗建档仅被窄化理解为“收集、整理”,和档案界界定的建档是“收集、整理并保存下来”相比,唯独少了“保存”。可能从语义上理解,非遗的建档“保存”本身就是一种“保护”。但是无论是《公约》《“十二五”文化发展规划》,还是《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都将非遗保护措施分为保存类措施和保护类措施,其中认定、记录、建档保存类措施针对所有非遗项目,而特别优秀的且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容易造成保护优于保存的印象。而档案机构参与非遗保护多为认定、记录、建档的保存类工作,保存类措施的“弱势地位”可能导致档案部门在参与非遗保护工作中被边缘化。

  1.保持“前端”业务指导优势。档案机构参与非遗保护应主动与文化部门加强联系,协助完成非遗保护规章制度的制定,介入并指导非遗中心对非遗档案进行分类整理,确保对非遗档案规范完整等方面的“前端”业务的指导,利用业务优势积极参与非遗保护。2.利用档案技术延长非遗档案保存时间。档案修复技术是档案保护技术的一项重要内容,能提高档案耐久性。在开展非遗保护过程中,会重点关注传承人的实物档案、纸质档案以及声像档案,而在保护过程中又形成不少的纸质档案,利用先进的档案修复技术进行杀虫、除菌、脱酸等服务,延长非遗档案的保存时间;还可以主动向采用家庭式保管非遗的传承人提供免费的档案修复、加固、装裱等修复服务,以解决非遗家庭式保护条件局限造成非遗档案保管不规范的问题。3.通过编史修志来开展非遗保护。档案机构利用编史修志的优势,联合地方志主管部门、文化旅游部门,编写全面反映地区非遗项目规模及非遗保护工作的志书,如《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志》,用档案机构独有的编史修志方式,记录非遗保护的脉络的形式来开展非遗保护。4.档案记忆工程延续非遗传承脉络。国家档案局于2000年正式启动“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工程”,“乡村记忆工程”是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建立具有本土地域特色、完善的乡村记忆档案信息资源库,有效提升档案部门的公众文化形象。档案机构在开展乡村传统村落档案建设工作时,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地方文化特色资源的抢救性保护结合起来,在抢救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民风民俗等过程中,尤其重点收集含有非遗项目的资料,创编成文字、视频资料形式,并按照故事、技艺、习俗等分类整理成专项档案数据库。通过乡村传统村落档案的建档工作,将档案资源数字化,建设资源库,在保障传统村落完整性、真实性和延续性的同时,保障非遗等传统文化的延续,保护各个时期的历史记忆。

  1.将家庭建档和非遗建档相结合。档案机构抓住为非遗传承人建立家庭档案和非遗传承人个人档案契机,全面、客观、真实记录非遗传承人表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多元的艺术内涵,并借助文字、声像、实物及口述等载体形式实施非遗保护。例如张家港市已经为48位非遗项目传承人全部建立家庭档案,并完成档案的数字化。2.口述档案建档和非遗建档相结合。口述档案将历史“原音再现”,可以很好记录那些濒临失传的老记忆、老手艺。档案机构合理筹划、多方联系,积极开展非遗传承人口述档案建档工作,逐一对非遗传承人口述对象实地走访,并进行口述档案视频采集、现场录制,待后期加工制作完成后,将资料存档于档案馆永久保存。3.方言建档和非遗建档相结合。地方方言承载着乡愁、乡情,其中不乏许多优秀的非遗项目,如南京的吆喝、南京白话和南京白局。档案机构在开展方言建档工作中,要善于抓住方言中的优秀非遗项目,比如传统方言戏曲、方言童谣、方言故事、方言说唱等,通过方言建档的形式更好地保存方言、留住乡愁,并传承优秀非遗文化。如陕西省档案局的《传承非遗文明,纪录方言文化》就是以方言建档的形式开展非遗保护。4.精准扶贫建档和非遗建档相结合。2018年的《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办法》就对精准扶贫档案的收集、整理、管理和开发利用做出明确规定。“非遗+扶贫”过程中必然会形成很多精准扶贫档案,档案部门要注意收集非遗扶贫过程中这部分特色形态的档案,将其归入“精准施策类、精准脱贫类”两类中,真实、完整、准确、全面地记录和保存精准扶贫工作的全过程,同时也是对非遗的保护。

  1.关注非遗传播工程,加强非遗文化知识传播。档案机构作为我国文化传播的重要载体,应积极关注文化传播工作的新动态,加强非遗文化知识的传播。首先,利用档案馆建成的档案网站开展非遗知识传播,可以在档案展览下设立非遗文化传播专栏,开展非遗文化的图片、视频形式的传播。其次,利用档案机构已经建成的官微官博进行非遗文化的传播,通过撰写推送非遗小知识等相关推文的方式传播非遗文化。再者,可以借助抖音、快手、微视等短视频平台,通过制作非遗短视频等方式来推进非遗文化的传播,促进社会共享。利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从活态传承的文化服务、文化教育、文化传承等方面继续把握新机遇。第四,拍摄专题片进行非遗传播。档案机构可以拍摄以“传承地方优秀文化”为主题的宣传片开展非遗保护。如浙江省档案馆面向全省档案馆启动电视系列节目“跟着档案去旅行”,传承以浙江历史为依托的优秀传统文化,主要包括传统古城古镇古村文化,运河、钱塘江等世界文化遗产,地方传统曲艺、传统手工艺、饮食等非遗文化,乡贤文化、浙商文化等乡土文化,诗书画文化等。2.重视文化传承服务,开展档案非遗知识服务。非遗传承是非遗保护永恒的话题,尤其是教育、培训是非遗传承的重要方式。因此,档案机构除了提供非遗档案借阅等服务外,还可利用现有的非遗档案资源,与其他部门合作,通过引入传统编研的成品、VR等先进技术的视频形式来构建非遗教育资源库,为教育和培训的传承提供知识服务。3.寻求多方互动合作,集中优势资源保护非遗。档案机构利用现有的非遗档案资源,并积极与文化部门、文化产业等主体机构合作,吸引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推广社会化合作模式来打造档案特色的非遗文化产品。利用新媒体形式加强非遗档案资源宣传,如采取举办展览、编辑书籍、录制声像作品等形式进行传播,助推非遗走出国门,让更多的人了解中国的非遗。档案机构应把握非遗保护的前沿趋势,提升参与非遗保护的主动性,发挥专业优势,“有为才有位”,做历史的守护者、记忆的传承者和文化的传播者,成为非遗保护的重要参与力量。

  [1]倪永宁,徐拥军.档案机构如何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J].北京档案,2011(08):37-38.

  [2]陆国强.为新时代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N].人民日报,2020-06-24:10.

  [3]赵跃.新时期档案机构参与非遗保护的反思与再定位[J].档案学通讯,2020(02):40-48.

  [4]王巧玲,辛文琪.我国国家层面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档正式制度研究[J].浙江档案,2020(12):29-31.

  [6]赵昌彦.世界记忆工程与中国地方档案事业发展[J].档案与建设,2017(01):4-7.

  我国历来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连续出台了《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等文件,在2006年又公布了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然后各省市有关单位积极展开保护工作,并公布了本属地保护名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系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指采取措施确保其生命力,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承传和振兴。这其中多数环节都需要当地或更高级别档案馆协助和配合。例如确认环节需参考档案馆现存资料,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历史性;立档是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档案;保存是用文字、录音、录像、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系统的记录,并搜集有关实物资料,保存并合理利用的过程;保护指用各种具体办法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护、传承和发展,这些都与档案馆密切相关,同时需要博物馆、图书馆等配合。为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江干区在2007年成立了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导小组,由分管区长任组长,财政、教育等相关部门和各街道、镇为成员单位。在2009年成立了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并设立了10万元专项保护资金。

  1.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该类档案的主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是其详细表述,包括存在地域、历史、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现状、价值、濒危程度等方面,使调阅者通过档案能大概领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全貌,实质是对申报项目材料的归档。该类档案建立的基础是大面积的普查工作,收集线索并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情况和现状。江干区文化馆对全区进行大面积普查,共普查线余个,建立了普查数据库。

  2.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过程中的档案。该类档案的主体是在申报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包括两类:一是在申报过程中对原有资料不断补充;二是记录申报过程的材料,及在宣传和保护该项目的各种活动中形成的材料和文件。该档案重点信息为非遗项目的基本情况、说明和论证、保护计划等。为后期非遗项目的保护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

  3.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档案。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人为载体,传承人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和保护主体,是其灵魂。非遗档案建设工作的核心就是传承。目前大部分传承人年事已高,正面临人亡艺绝的局面。建立传承者档案包括:(1)传承人及搜集者信息: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务、身份证号码等;(2)作品信息:体裁、内容提要,与作品有关的人文知识、自然知识等背景资料。这些档案的建立和保存为未来的研究和决策提供极大方便。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提供利用,要符合其特点。档案馆工作的专业性和其所拥有的资源使它能够采取不同的方式满足档案利用的需求。

  1.以展览形式提供利用。利用文化馆现有的展览室,定期举办馆藏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展览;配合以图片及实物的展示,使利用者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知识。江干区文化馆在2014年开设展览6期,参观人数达到1200多人,受到各界广泛好评。

  2.出版相关编研成果。文化馆利用系统、规范的馆藏档案,辅之以相关的各种记录,既可为非遗项目的研究工作提供素材支持也可独立或与其他部门协作,编研成册并出版公布,这既是文化馆的职能,也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贡献。江干区文化馆编辑出版《皋亭山传说》书籍两种。以皋亭山传说为原型,创编舞蹈《桃花流水图》和《皋亭望月》参加市级演出。

  档案网站是档案机构服务社会、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扩大档案工作影响力的重要平台。非遗档案中包含的文化是当地文明的浓缩与精华。根据用户需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积极开发、丰富的馆藏资源对档案网站展示内容进行丰富与优化,增加用户粘度,提高档案网站影响力成为地方档案信息网发展的一种趋势。

  非遗档案文化是一定历史时期特定群体有关档案的行为方式与内涵,是非遗文化总体作用于档案而产生的价值。借助于档案所表现出来的非遗文化价值的深层结构是包含在记载内容中需要进行整合与理解的部分,这些就需要档案工作者进行发掘,易化难以理解的内容,对相关档案内容进行联系,使之成为有机联系的整体。

  关于某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虽然众多,但多以单件的方式进行展示,而非遵循非遗保护中的整体性保护原则,以全宗为原则进行保护。以非遗单项目为全宗档案网站数目仅占保存非遗档案的档案网站总数的53.33%,全宗原则是档案管理的基本单位,按全宗整理非遗档案,不论是从某一项目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到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成功后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概念与范围界定――建档――管档――档案开发利用,亦或是通过档案信息网的展示让公众对非遗项目有一个整体的、较为深刻的了解,按照全宗原则对档案进行展示均符合非遗档案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不遵循以非遗单项目为全宗的原理,相关的档案难以做到有机的联系。

  一是各等级类目途径同质化。为14个可以找到非遗档案的档案信息网,链接类目级数多为1、2级符合用户查找习惯。连接选项档案文化出现频次为42.86%。展厅出现频次为26.67%。具有地方特色的连接名称仅占全部数量的26.67%,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现的是一个区域的文化特点,展示非遗档案是用文化传承文明的过程,在网站各级类目的设计过程中应该融入本区域的特色,而不是于同化。

  二是形式与内容同质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档案信息网中的展示形式以文字及其配图为主。总览30个省(直辖市)档案信息网对某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除了江西信息网在“公众互动”这一一级类目下设置了“视频点播”中有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赣剧――《悟空借扇》这一视频的展示,其他各省市非遗档案的展示多为文字与图片相结合的方式。有些只有较长篇幅的纯文字说明。

  多数档案信息网将某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上传至其官方网站,就对此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停止了跟进与及时更新。举例来说,黑龙江的方正剪纸和上海的女书传说最后更新时间均为2008年,距现在接近10年未有相关方面介绍,类似的情况还发生在辽宁的满族球类、福建的梅林戏、江西的赣剧――《悟空借扇》、山东的《红嫂》进京汇报演出(京剧)、云南的云南老戏台等。

  随着国家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程度的逐渐加强和信息时代不断的前进,我国在非遗档案工作上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在公民参与程度、非遗档案信息资源整合与开发和新媒体技术在展示中的应用等方面还是存在一些问题,我相信通过从各省(直辖市)档案信息网相关内容的实际调研中发现问题和国内优秀学者的不断探索,我国的非遗档案工作会更加完善。

  [2]韩英,章军杰.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资源开发.档案学通讯.2011(5).

  [3]戴D,李财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档标准体系的若干思考.档案学研究.2014(5).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与保护的状况及其档案的特性决定了对这部分档案的管理将不同于其他普通档案的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通常经过口传心授来传播,它具有叙事场景重现和传播个体的零散性、多样性、模糊性等特征。目前它的保护方式主要有两种:其一是将它转变为有形的形式,其二是在它产生的原始氛围中保持它的活力。档案馆可以重点考虑运用第一种方式,通过摄像、录音和存档等方式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永久保存。如庆典仪式、节日文化、手工工艺等很难用语言概括表述,然而将它们转化为光盘、磁带并且数字化,它就物化为档案文献了。

  笔者认为,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的重点放在科学收藏与专业保管方面,其具体内容是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器物、文字记录资料、录音资料、录像资料、记录电影资料的科学保管。这其中又有两个层次:

  第一,对这些材料物理性能的原状永久性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尤其是某些实物档案、影像档案资料等生动地展示了文化活动的面貌与魅力,它们是人类文化记忆的财富,而且有些已经不可再生,一旦失去,将不可挽回。因此必须采取科学手段来保证它们的安全。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某些兼具文物性质的实物档案的收藏和保护尤其要慎之又慎,这一点,档案部门可能在经验和设施方面略有欠缺,因此可以向博物馆等专业的文物保护单位请教,或者通过协商,转交由博物馆来保护,档案部门进行登记,并留存复制件、复印件、照片、文字说明等备查。

  第二,对以上资料的登记、保管与提供利用是档案部门的长项,但是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到一定的民间文化专业知识,因此绝对不能掉以轻心,应当注意参考有关的知识,科学保管。向云驹在其《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一书中提出对于记录下来的口头文化的保管,应该做到注册入库、分类、编号、制作搜集者、搜集品的登记册、复制、建立便捷的索引和目录体系以及出版以上各种资料。

  2001年全国档案局馆长工作会议提出:“各级国家档案馆尤其是副省级市以上档案馆可以尝试建立档案馆特藏室,将特别珍贵、重要的档案集中保管,采用先进设施、设备,对重点档案实施特殊保管和提供利用。”自此,特藏室建设开始兴起,并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目前,部分省市如上海、天津、辽宁、安徽、湖北、山东等地已经对特藏室建设做出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并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档案特藏室可以为有特殊价值和意义的珍贵档案提供特殊的场所和条件,进行特殊的保管和保护。利用档案特藏室对入藏的档案进行重点抢救、妥善保管、优化开发,既可以最大限度地延长珍贵档案的寿命,又可以整合档案馆资源,明确工作重点,使珍贵档案的价值得到充分发挥。

  例如,美国国家档案馆有三种不同类型的档案特藏室,一种是档案特藏室,专门保管涉及国家重大秘密的档案;第二种是需要特殊保管条件的档案特藏室,如彩色胶片之类,需低温和稳定的相对湿度保管;第三种是特别珍贵或重要的档案特藏室,在保管条件、提供利用方面严加控制,以防水、火灾害。加拿大国家档案馆也于1997年建成了“加蒂内档案保护中心”主要保管具有全国意义的和私人文件,如条约、协议、地图、照片、缩微胶片、艺术及其他音像档案等。

  目前我国对纳入特藏室进行特别保管的档案尚无统一的选择标准,但顾名思义,纳入特藏的档案都必须集中体现一个“特”字。或是载体式样独特、记录内容特殊的珍贵档案,或是物以稀为贵的孤本档案。或是年代久远易损的古老档案,或是内容尤其机密的重要档案。总之,不管是因“珍”而“特”。还是因“稀”而“特”、因“古”而“特”、因“密”而“特”,最终都逃不过一个“特”字。

  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即属于特色档案,它反映了某个地区、某个民族或者某一群体的文化创造,是体现地方人文特色与文化特质的重要依据和历史见证,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性与文化独创性。这种特色性和独创性正是我们对其加以继承、发展的真正价值和意义所在,也是人类对其进行及时抢救和保护的深层动力。二是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属于珍贵档案,尤其是某些濒危或已经消亡文化项目的档案材料,更是弥足珍贵,它们是文化存在的凭证,其价值不可估量,应当将对它们的保管和保护放到特别重要的位置上,这是我们的文化使命。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关系,是指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基本目标,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为基本视野,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源建设为主线,在相关活动中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各类社会关系的总合。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关系既是一种新型的社会档案关系,也是一种派生的社会文化关系。

  从宏观上讲,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关系的主要因素来自于三个层面: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的前提,没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无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档案工作;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的归宿,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的根本目的在于真实记录和历史再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流变传承的状况。二是档案工作运动与发展规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从属于社会档案事业全局,必须遵循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体现档案工作运动与发展的客观需要和必然趋势。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原则、技术与思路等,不仅能现实地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否真正得到活态存续,更将深层次地决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目标的实现。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日益推进,也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提出更多的要求。

  首先提出这一问题的直接原因在于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档案工作应有的紧密协作关系还没有建立起来,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笔者调查发现,一方面是现阶段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体系中有将档案工作边缘化的倾向,档案工作缺乏走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中心的正常机制;另一方面是档案工作系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还没有完全纳入档案事业全局,档案行政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普遍缺乏科学有效的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这种局面如果不尽快改变,既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长远发展,也不利于维护国家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1、要重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制。我国现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制虽然属于非法定意义上的弹性协调机制,但整体上是与“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的管理原则相适应的。其不足之处在于,各级政府文化部门牵头下的联席会议制度并非决策平台,不能有效地改变事实上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内存在的条块分割格局,相关部门的积极性难以切实调动、工作职责难以具体落实。科学的工作机制应当是决策机制、协调机制、咨询机制与执行机制、督察机制等的有机结合。因此,在协调机制占主导地位、相关机制建立相对滞后的情况下,就要打破部门壁垒,广泛吸纳更多的相关部门(包括档案部门)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使其在协调机制的整体框架之内较好地发挥其专业优势和职能作用。

  2、要促进档案工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由自在状态向自觉状态的转变。现阶段,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系统内的相关档案工作突出地表现为一种自在状态,单纯服务于遗产项目申报的成分居多,主动为遗产和遗产保护建立完整系统的档案和数据库的意识还比较淡漠。更为严重的是,他们普遍存在“欲有所为而不知何为”的心理状态,其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动因更多的在于责任感的驱使。因此,我们认为在理顺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机制、搭建起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平台之后,各级档案行政部门就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和档案事业进行统筹规划,建立健全相应的行政执法和业务指导机制,促使有关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支持其档案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转化为档案人的自觉意识。

  对遴选出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分类管理是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也是对项目、项目关系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规律研究的重要成果。我国现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及其代码编制,直接目的在于“统一和规范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对普查对象进行规范化记录与收集,并使普查中所获资料(文字、图片、音像等)和实物得到标准化和序列化的登记、存档、保管”。仔细分析该分类表后不难发现,遗产分类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对遗产项目的计算机管理和信息检索需要,即项目数据库的建设与管理,但无法满足遗产项目档案和档案数据库的建设与管理。更何况该分类法还存在着较大的缺陷和疏漏,特别是对文化空间的忽视。《中国档案分类法》本质上也是一种档案信息分类,适应的是档案分类检索和分类检索体系建设的需要,虽然在基本类目下各级类目设置赋有较大包容性,但档案“层累制”的编码原则与遗产项目“全数字标识代码”原则之间的突出矛盾,使其无法适应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信息检索需要。

  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积累,建立起既适应遗产分类检索又适应遗产档案信息检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分类方法就越显重要。建议有三:

  一是以《中国档案分类法》为基础,在“文化”类目(GA)之下单列“文化遗产”基本类目,再于其下细分“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次级类目,以适应遗产档案信息的相对集中。

  二是建立全宗意义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实体分类法,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相对独立的分类整理和排架,科学组织馆藏。这样既可以较好地保留遗产分类信息的完整准确(具体体现于案卷编目环节),又可以集中体现档案信息分布和馆藏结构状况。

  三是无论采取什么方法克服遗产项目分类和遗产档案分类的矛盾,都应该坚持上述“信息集中”和“馆立”原则。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现实存在的活性文化现象,并非以单个项目形式孤立存在于社会生产生活之中。往往与其他社会文化现象是共生互动的。这也是笔者不赞成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化整为零、穿插编排进入现有档案分类体系、馆藏和数据库的重要原因。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档案是针对遗产名录而建立起来的、记录和反映项目本身活态承续历程与现状的档案集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档案是针对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传承群体建立起来的、记录和反映其社会文化活动、标识其民族(族群)文化特征的档案集合,二者具有紧密关系。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最重要、最可宝贵的载体,传承人的存在与延续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的决定性因素。从这个意义上讲,传承人档案资源的建设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的核心内容。因此,处理好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档案与传承人档案的关系,关键在于落实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中的核心地位。

  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档案部门也通过建立和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积极支持和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全新的、复杂的工作。做好这项工作要求档案部门增强责任意识、法治意识、沟通意识、服务意识和创新意识。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记忆的根,是民族文化的魂。中华文明源远流长,从未中断,重要原因之一即是绚丽多彩的中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着炎黄子孙的文脉。但是,随着现代文明的快速发展、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强势文化、主流文化、商业化文化对弱势文化、边缘文化、原生态文化的侵蚀持续加剧,文化趋同化、工业化、标准化、单一化日益严重,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大量消亡。以戏曲为例,我国历史上有戏曲394个,1949年统计的时候还有360个,1982年统计的时候下降到317个,2004年统计时发现只剩260个,短短的六十年损失了134种戏剧,占到总量的35%。因而,抢救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时代赋予我们的紧迫使命。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外乎两种途径:一是“传承”,二是“记忆”。“传承”主要是通过培养传承人的方式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保护。“记忆”主要是通过文字、照片、音像、声像、多媒体等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记录、存档,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化”。记忆”的直接成果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例如,1950年8月,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研究员杨荫浏、曹安和专程到无锡采访了民间乐人华彦钧(瞎子阿炳),用钢丝录音机录制了阿炳演奏的《二泉映月》等三首二胡曲和三首琵琶曲,华彦钧于当年12月逝世。现存于中国艺术研究院的录音,记录了20世纪这位民乐大师的绝响,成为极为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可见,建立和管理档案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方式之一。而记录历史、保存档案、传承文化是档案部门的基本职责。

  因此,档案部门应树立责任意识,从传承中华民族文化基因、实现中华民族文化复兴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到建立和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到自己肩负的时代使命和工作职责,更加积极主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

  依法治档是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的基本手段。一方面,档案部门要运用以《档案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核心的一系列有关档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属于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是《档案法》所规范的对象(第二条)。《档案法》规定了各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义务(第三条),各单位应该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第十一条);赋予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各单位档案工作的职责(第六条),以及各级各类档案馆集中收集、保管档案的职责(第八条)。《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对于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做了明确要求: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而档案部门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这些都是档案部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履行职责的法律依据。

  另一方面,档案部门还应该意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涉及许多组织、个人之间复杂的权责关系,涉及档案所有权、知识产权和保密问题。例如,被国家确认并接受国家资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所形成的档案,归国家所有还是传承人个人所有?一些民间文艺作品(如民间故事)通常由所在地区居民集体创造,由此形成的档案,其知识产权如何界定?许多民间手工艺都含有秘密的配方、工艺技术等,其档案在开发利用时如何保密和解密?等等。因此,档案部门应该加强与法律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界的合作,共同探讨这些法律问题,加快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档案工作的发展有赖于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涉及许多行业、领域和部门,尤其要求档案部门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合作。

  一是要加强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门的沟通与合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05]18号),我国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包括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主管部门、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家民委、财政部、建设部、旅游局、宗教局和文物局等九大部门。国家档案局虽非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但要主动加强与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的沟通与合作,以期获得它们在财政、人才、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和业务工作的配合。

  二是要加强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体)的沟通与联系。传承人(群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的主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形成者,因而也是档案部门记录的对象,是档案收集和征集的对象。他们的配合与支持是我们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的关键。

  三是要加强与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文化信息方面,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档案馆有着共同的使命;而且这些公共文化机构都保存了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图书资料,档案馆应与它们建立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例如,创建于1972年加拿大文化遗产信息网络(Canadian Heritage Information Network)是加拿大1300多个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合作共建的产物。

  四是要加强与文艺界、学术界、新闻界、文化产业界以及广大民众的沟通与联系。要让社会各界人士了解档案馆所收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欢迎他们前来查阅利用,鼓励他们为档案馆做宣传。

  开发利用档案资源,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需要,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的根本目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档案部门应该切实克服“重藏轻用”的陋习,在大力收集征集、整理、保管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基础上,将主要的资源和精力放到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服务上。

  一方面,要努力继续做好档案编研、档案展览等传统的利用服务工作。例如,《浙江档案》杂志社推出了“文化遗产”和“口述历史”专栏,编纂了《传人:浙江省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口述档案集萃》(浙江摄影出版社,2011年6月出版),以图文并茂的形式介绍浙江各地的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口述档案。广州市档案馆与广州日报联合举办了“寻找传承广州文化的100双手”大型文化活动。

  另一方面,要积极探索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网络利用服务。例如,美国、英国、新加坡、新西兰等国家的国家档案馆网站都专门开设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展厅”,以推动本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流传。南省档案馆在网上推出了“江永女书文化展”,济南市档案馆推出了“商河秧歌”表演视频。网络利用服务具有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满足当前民众信息利用心理等优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利用服务发展的主要方向。

  相对于传统的文书档案,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具有许多自身的特点。一是来源的广泛性和保管的分散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部门(文化部门、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传统文化场所(如庙宇、祠堂、会馆等)、研究教育机构、新闻出版机构、企业、民间组织、家庭、传承人以及公民个人(如摄影爱好者)都会形成和保存大量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料。二是内容的丰富性和形式的多样性。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多彩,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许多表现形式。相应地,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涵盖众多领域,内容相当丰富。从载体形式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除了文字材料之外,还包括大量的实物、图片、录音、录像和多媒体记录。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这些特点,对传统档案管理模式和方法提出了许多挑战。例如,如何保证来源广泛、保存分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完整齐全、统一管理?如何对内容丰富、载体多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进行实体分类和信息分类?因此,档案部门需要增强创新意识,大胆革新,构建适应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特点和要求的档案管理模式和方法。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特殊的文化遗产,相比于文化遗产有着较大程度的区别。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自身独特的特点。非物质文化遗产难以捉摸主要是由于其自身的非物质性和载体的活态流变性,也因此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带来一定程度的阻碍。非物质文化遗产现存的保护方法从总体上来说仍然存在很大的不足,而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化保护的提出,有利于彰显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强化物质的载体、规范保护过程、扩大接受的范围以及增强保障的真实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档案保护是在新型保护领域上的探索,而对于档案学来讲,也给档案理论以及档案事业带来全新的挑战。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业品和文化场所;是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总而言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人为本的活态文化遗产,它强调的是以人为核心的技艺、经验、精神等。其自身具有的特点如下。

  (一)社会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性是指非物质自始至终都不可能脱离人类社会,起自身的形成过程到以后的存在以及传承都是在人类社会的基础上加以实现,因而能够从某些方面体现出人类社会的创造力和人的主观能动性。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很大程度上以来人们的各项实践活动,它起源于人们的生活,并扎根于人们的活动中进而不断发展,最终才有了各民族所独有的民族文化。因而,文化的社会性也决定了非物质文化也具有社会性。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性有其独特的一面。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成主体是多种多样的,但主体成分无论是群体还是个人,都是社会的产物;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成也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人们生活的时代背景、社会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此外,非物质文化的形成也与当地的环境因素息息相关,例如具有地方特色的美食,以及当地的的地形、气候、人文环境等。另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交流等都离不开人的作用,传统的手工工艺需要一代代的延续,表演技巧的传承需要人们言传身教,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一旦离开传承的主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过程将会发生破坏。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保护方式、保护手段等都是以人为媒介来进行选择,人们的强烈保护意识将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长久发展。

  (二)历史性。非物质文化遗产被比喻为历史文化的“活化石”,其中所蕴含的丰富历史信息以及存在的价值显而易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其本身包含着政治、经济、文化、人文等历史信息,更是历代传承者智慧的结晶。从不同方面反应着人们的感情、思想、信仰以及审美、价值观。例如戏曲艺术的形成是经过表演者一次又一次的实践,一次又一次的观摩改进,从每个细节入手直到整体的完美表演,无处不凝聚着表演者的智慧以及心血。人们对戏曲艺术的研究不仅仅局限在舞台上的表演,而且还要研究它的起源、兴起和演变、发展的过程。被誉为“百戏之祖,百戏之师”的昆曲是我国现存的最古老的的剧种之一,它起源于明代,经历了六百多年的历史沉淀依然吸引着广大爱好者。

  (三)地域性。世界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我国各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等都因其所处地域的不同而具有着不同程度的差异。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明显的地域性,深刻影响着本地域的文化,同时地域性的存在也与当地的经济状况、地理环境、人文环境等息息相关。

  (四)多元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元性主要体现在存在形态上。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中,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口头传统和表述、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种多样的存在形态贯穿于人们的生活生产活动中,清晰的展现着人们的生存状况。

  (五)价值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地区、不同的社会,其本身所蕴含的价值都是不可估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成,其目的在于促进人们活动的开展,表达出人们的某种情感、信仰等。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将会较大程度的带动当地旅游经济的发展。

  通过实施保护可以使得物质文化遗产和档案工作得以联系。档案化,是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无形到有形的重要手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起到促进作用。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化保护作为一种系统性的保护方法,就是讲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档案纳入档案管理范围,以档案管理的系统要求来对其实施保护,以此来达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以及传承的目的。其遵循的原则如下。

  (一)遵循分类、依项建档的原则。以项为大类进行建档,即每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项。切忌分项不清,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项复杂性,在分项过程中很难做到分项的准确无误。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档和整理又是一项极具科学性的工作,其中,坚持系统的有序化则是此过程的重中之重。坚持系统有序原则,即对较为散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当安进行系统的、科学的、有效的整理。如果分类立项,建档的不合理将很大程度上阻碍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建立。

  (二)遵循分级建档的原则。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分级保护的制度,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这里的“分级”即是在价值和管理层次的划分。我国依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的人文价值大小,将其分为四个级别。并根据不同的等级进行相应的有效的管理。可参考国家文物的“多级保护制度,依据遗产名录级别,划分档案管理的价值级别,以便于系统性的管理以及重点保护。

  (三)遵循抢救性原则。由于我国地域辽阔,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档工作面临严重的考验,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每一时刻都可能面临消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档要紧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步伐,尽可能做到抢救一项建立一项,保证档案情况的真实、完整。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是值得人们深究的话题。如何使其完好的保存下去,更应该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执行下去,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化保护作为一种新型保护方式有利于非物质文化的发展,应作为保护任务的重中之重。

  【1】储蕾.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化保护理论初探[J].湖北档案.2011, (4):92-93.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近年来,随着地方各级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研究越来越受到关注,笔者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检索词,在CNKI数据库进行检索,共检索出各类媒体发表的相关文章63164篇,但其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档案化研究的仅有15篇,实践中,很多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并未建档,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化这一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最直接有效的举措在理论和实践上均未引起太多的重视。笔者以游乐园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个案出发,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科学完整的建立和有效管理存在的困难,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有效方式。

  目前,文化部门在普查过程中对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已初步建立档案,但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繁多、分布分散、损毁和流失现象严重,有的甚至濒临灭绝,档案资料收集并不齐全。缺少档案部门的专业指导,已建立的档案难免存在整理不规范、管理不系统、保护不科学等问题。如何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系统、规范、科学、便于查找和利用的档案,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实现最优化管理,非物质文化资源得到很好的传承保护和开发利用,是我们需要探讨的问题。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缺乏档案部门作为法律主体之一的参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建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由文化部等9部委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其中不包括国家档案局。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小组包括文化局、旅游局、财政局、群艺馆、文化馆等单位,其中不包括档案馆。档案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权力和职责范围缺乏明确法律规定,没有档案馆给予有力的指导,在普查中形成的档案资料缺少规范性。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分散,征集困难。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分布分散,其线索也是纷繁复杂,各部门在档案的管理上各自为政,博物馆和群艺馆等公共文化机构保存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档案,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机构保存有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和发展历程的文献资料,非物质文化遗产爱好者和收藏家收藏有价值不菲的艺术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本人因传承技艺的需要也保存着大量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料和实物,这种分散的档案管理方式,极大地影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永久保护,没有地方政府的重视和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出台以及充裕的经费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很难有效齐全地征集和科学规范地管理。

  (三)民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意识淡薄。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上虽然以政府为主,但在遗产传承、挖掘和资料的整理上仍然以个人行为居多,因此,许多材料还散存在民间或个人手中,由于民众的档案意识淡薄,不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管理,大量有历史和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和资料遭到了不同程度的毁弃或流失境外,一些濒临灭绝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亚待建立。

  (一)征集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档案。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和文化独创,它们不只是反映了某项文化活动的真实面貌,也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出某一地区某一群体的文化特征。比如一些农民画、木雕、龙舞、狮舞、豫剧沙河调、哪城八景传说、北舞渡闪家胡辣汤制作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真实地反映了当地历史、民间艺术、人文掌故、生产技术、工艺流程、风土人情等,带有显著的地方特色,档案馆应主动征集和建立这些内容丰富、有较高利用价值的档案,同时应更新观念,树立开放、创新意识,针对不同情况,多途径、多渠道地开展收集工作。对属于国家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可依照有关档案法规的要求,收集接收进馆;对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一方面要鼓励其向档案馆捐赠,另一方面可有偿征集。

  随着我国国力的不断增强,建设文化大国、文化强国的重要目标日益凸显。在经济全球化大趋势下,中国传统文化受到各种因素的冲击与影响。如何在这样的宏观环境下加强文化发展建设,提高文化自信心及文化自豪感,增强中华文化在世界上的影响力,成为不可忽视的重大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独特民族文化与深厚民族思维的重要载体,是中华传统文化的瑰宝,是人类最宝贵的财富,具有重要的文化、历史及艺术价值。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创产品开发,能够让使用者感受到产品中独特的民族思维、文化内涵,助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与推广,使中华传统文化在新时代焕发青春活力。

  (一)文创产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世界文化不断交融,中西方文化在交流传播碰撞的过程中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好莱坞电影文化就是美国最大的文化经济产值来源,每年能够创造超百亿美元的经济收入。我国作为唯一一个文明没有中断的文明古国,历史文化源远流长。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国家提出了建设文化大国、文化强国的战略目标,文化经济产值呈现指数式的快速上升。其中文创产品因其内含的丰富文化及民族特色,深受世界各国人民的喜爱,既展示了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又助力这些文化的保护与传承。(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人类的进步包括了科技的发展与文化的提高。人们物质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也是丰富多彩。华夏儿女五千年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了大量的表演形式,历史传说、诗歌绘画、风俗习惯甚至宗教信仰等经受了漫长历史的扬弃而传承至今的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既体现着国家的历史厚度,也体现着国家的民族内涵,是国家重要的精神力量及重要宝藏。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创产品设计的灵感来源。我国拥有的非物质文化资源种类特别丰富,是五千年华夏文明传承下来的文化积淀,具有明显的民族性和文化传承性等特点。与物质文化遗产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无形的文化资源,必须借助物质化或媒介化的符号才能传达或展现其中的文化韵味或内涵。而要求原创、有价值的文创产品则是其最好的信息载体,能够激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力,赋予其新时代新的生命力。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则能够提升与丰富文创产品开发的资源与素材,给予文创产品更深厚的文化内涵与民族特色,提升文创产品的影响力与吸引力。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创产品开发,能够实现文化创意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碰撞与融合,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为具有创造性与可推广性的产品,以活态的传承方式来保护它们的同时,实现两者的共同发展。(二)文创产品承载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文创产品有具体的形态或形象,大多以实物产品的形式呈现出来。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创产品开发,能够实物化、具体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内涵,实现文化的动态传达。在非遗文创产品开发方面,应当针对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深入研究、创新设计,发现其中的特色并产品化,创造出既符合当代审美需求又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的文创产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特有的文化价值、精神价值,以产业化发展的文创产品助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一)开发的原则。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创产品开发是将小众的文化转变成大众化的产品,不但要传承其文化内涵,还要与现代创意结合起来,将民族文化以一种更平易近人的方式呈现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之中,从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这就要求相关产品的开发应当遵循基本原则,具体而言就是文化性、创新性、体验性、传承性及地域性。(二)开发的方法。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创产品开发,绝不是简单地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文创产品相加,而是要“量身定制”“量身开发”。我国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数不胜数,面对如此众多的文化宝库、创意资源,要针对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具体分析。1.保持传统工艺与材料。为数众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传统生活与生产的表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大多选用身边的天然材料制作。随着现代技术的发展,机械化逐步取代传统工艺,但对于不少技艺或其中一些环节,传统工艺与材料的美是无法取代的。因此,对于那些以手工艺为核心特点的文创产品,务必保持其手工制作。手工制品是有温度的、有感情的,每一件都有着差别,在精工细作里展示无可取代的珍贵。以刺绣为例,手工刺绣的美是机器绣花远不能及的,以“破线绣”为例,技艺高超的绣娘能够将一根真丝线 根,这是机器难以达到的精致。再如浙江安吉竹编、四川青神竹编等,也离不开手工技艺的使用。当然,手工制品最大的问题在于保持统一的标准及制作的速度。无论是为了控制品质还是提高速度,在开发非遗文创产品时,都可以考虑“流水线”的生产模式。在中国传统手工艺发展,早就有了分工协作的“流水线”,有些手工艺人在掌握全套制作技艺的基础上特别精通某些环节,有些手工艺人则只掌握某一环节的技术。比如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北京灯彩就是最好的代表,北京红灯厂的师傅们各自掌握一些技能,在制作时各司其职、各有所为。2.提炼传统图案与造型。中国传统文化中蕴含的图形、装饰纹样、器物造型等各种图案都属于传统图案。这些传统图案经过千百年的变迁传承,表现着不同民族的民间艺术、民俗仪式及文化信仰等,为民间美术造型提供了众多的创意源泉与活力。提炼传统图案中的亮点或特色用于文创产品的开发是最常见的方式,市场上这类文创产品的数量也是最多的。设计师们大多从那些具有极强视觉冲击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提取最经典的图案,印制在布料、明信片、记事本等产品上。以蓝印花布为例,印在布上的图案或中心对称,或上下左右对称,以质朴的平衡动态体现出中庸之道中生生不息的寓意。实际上,蓝印花布中的传统图案大多都寄托着人们最美好的愿望或祝福,比如多子多福的石榴与鱼、青梅竹马的梅竹图等。蓝白相间的图案中既能展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手法,又能感受到中国人乐观的心态及对美好生活的向往。3.部分创新材料或造型。不少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创产品既承担着宣传中国非遗文化、拓展文化旅游市场、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职责,也承担着以产业发展传承工艺的重任。这使得相关文创产品开发时,保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部分,却对文创产品的材料与造型进行创新或修改,既节约物料与工时,又能保证应有的文化内涵。脱胎于“北京绢人”的“唐娃娃”就是一个较为成功的文创作品,“唐娃娃”虽然不再贴绢制手,而是以树脂或塑料制手取代,但保留了北京绢人的特征与韵味,相对传统绢人,“唐娃娃”体积小、易携带,一经推出受到了众多消费者的追捧。4.引导手工体验制作。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创产品既可以是成品,也可以以材料包的形式出现,引导消费者亲身进行手工制作,从深度的体验中感受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魅力。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设计开发材料包是一种传播面广、简单快捷的方式,文创产品的设计师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们讨论后,计算好完成一件手工制品需要的材料数量,配成具有视觉效果的材料包。对于那些制作工艺相对复杂的手工制品,不但要提供纸质的说明书,还应提供相应的电子教程或视频演示教程,让用户们拿到材料包后,能够跟着教程完成制作。5.用好互联网的力量。2016 年以来,国家多个部委共同发力并编制了《“互联网+中华文明”三年行动计划》,提出要用好互联网技术,助力文化创意产品的开发与销售。随着信息技术发展,社会信息化、信息化社会已经成为必然趋势,互联网成为大多数人工作学习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创产品是优秀传统文化新载体,在开发过程中应当用好互联网的力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互联网实现深度融合,构建“互联网+非遗文创产品”的开发与推广模式。传统模式的文创产品开发环节无法广泛收集社会各界的反馈,而互联网的加入能够最广泛地建立与潜在顾客群的沟通与交流,从而开发出更符合时代需求的个性化非遗文创产品;可以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推广非遗文创产品,通过旅游景区、书店、博物馆等推广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及相关文创产品具体化、生活化。而线上则建立相应的APP小程序、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宣传途径,让消费者能够随时随地了解相关文化知识,增添文创产品的文化价值,还可以建立网络销售渠道,通过“直播带货”“网店”“微店”等方式,给予消费者更多的购买渠道,使之获得与众不同的文化熏陶,扩大非遗文创产品的影响力。

  总的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华夏儿女在五千年的生产生活实践中积累创造出来的区域经济化发展的产物,是中华传统文化的灿烂成果,其中蕴含了丰富的民族思维、精湛的工艺技术、独特的文化思维,是当代全球化、同质化发展大环境中最可宝贵的财富之一。但是,由于多种因素的冲击,众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冲击,损害了应有的完整性与发展活力。为了更好地保护、传承、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创新优化传承的载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文创产品的开发之中,就能够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日常生活结合起来,增强非物质文化的影响力与覆盖面,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与开发。因此,要深入研究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创产品开发,摆脱传统单一的产品样式,创新开发具有时代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创产品,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文创产品的双赢、双发展。

  [1]曹贞贞.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创产品开发与设计[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9,18(22):5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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